(2017)粤0783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司徒明添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徒明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3执142号之一被执行人:司徒明添,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关于司徒明添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退赔14.6元给谭景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3执1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彩虹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