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沈光秀与王青华、王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秀,王青华,王玲,王小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469号原告:沈光秀,女,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彬,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青华,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被告:王玲,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宜城市。被告:王小华,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原告沈光秀与被告王青华、王玲、王小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沈光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光秀与被告王青华、王玲、王小华已就赡养及其他问题达成协议,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光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光秀负担。审判员 秦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忠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