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姑孰工业园支行与朱红林、徐辅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姑孰工业园支行,朱红林,徐辅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786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姑孰工业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111号,统一社会代码91340521793594346B。负责人:朱承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该单位职工。被告:朱红林,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徐辅亮,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姑孰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姑孰工业园支行)与被告朱红林、徐辅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姑孰工业园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俊及被告朱红林、徐辅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姑孰工业园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朱红林归还其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7762.97元、逾期利息1625.63元(计算至2016年10月14日),合计39388.6元;2、朱红林按借款本金30000元、年利率12.75%计付自2016年10月14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借款逾期利息;3、徐辅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朱红林、徐辅亮负担。庭审中,将借款期限内利息变更为765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4日,朱红林向其申请借款30000元,双方办理了借款手续,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5%,逾期利率为借款年利率上浮50%,借款期间为2013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4日,徐辅亮为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按约发放了借款30000元。借款后,朱红林、徐辅亮均未归还其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10月14日,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7650元、逾期利息1625.63元。其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保证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其诉请应予支持。朱红林、徐辅亮对农商行姑孰工业园支行的诉称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朱红林称现无力还款,请求分期还款。农商行姑孰工业园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商行姑孰工业园支行与朱红林、徐辅亮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地履行合同;农商行姑孰工业园支行已依约履行发放借款义务,朱红林则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还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即自逾期还款之日2016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2.75%支付逾期利息;徐辅亮需依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红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姑孰工业园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7650元(以年利率8.5%计算自2013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4日)、逾期利息1593.75元(以年利率12.75%计算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合计39243.75元;并按本金30000元、年利率12.75%计付自2016年10月15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徐辅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2元,由被告朱红林、徐辅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曼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