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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金雪辉与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辉,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233号原告:金雪辉,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华,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曾用名刘洋),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金雪辉与被告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金雪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雪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金雪辉负担。审判员 周 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亚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