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1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XX与纪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纪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1049号之一原告: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慧,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翰,男。原告XX与被告纪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尚被刑事羁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安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