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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1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XX与纪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纪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1049号之一原告: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慧,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翰,男。原告XX与被告纪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尚被刑事羁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安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