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法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明江申请执行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唐开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明江,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唐开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57号(2011)安法执字第617号申请人:安明江,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峰街。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下河坝,组织机构代码:74225718-X。负责人:唐开泉。被执行人:唐开泉,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州区人,住四川省安州区花荄镇罗林村。安明江申请执行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唐开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4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2011)安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应收款117万元提取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