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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张敏与刘永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刘永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625号原告:张敏。被告:刘永顺。原告张敏与被告刘永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焦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