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张敏与刘永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刘永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625号原告:张敏。被告:刘永顺。原告张敏与被告刘永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焦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