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建江、葛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建江,葛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诸建江,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葛小军,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申请执行人诸建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葛小军在(2017)浙0604执146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小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含执行费2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超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