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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显莉与张朋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莉,张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显莉,女,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李显莉儿子),住陕西省兴平市赵村镇桑园村3组156号。被执行人:张朋刚,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显莉与张朋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工商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