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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海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海莱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海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与马头岗机场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宏,董事长。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青云××区,合同履行地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或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郑州市××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