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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玉霞、吴利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玉霞,吴利东,王立杰,宋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被执行人:崔玉霞,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吴利东,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立杰,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宋永明,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宋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宋某的存款11589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