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宁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贵平,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贵平,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宋娟,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安徽宁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贵平、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