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5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利宾与河南云微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宾,河南云微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5534号原告:张利宾,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河南云微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康平路郑东商业中心1号楼1412室。法定代表人:宋红伍。原告张利宾与被告河南云微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利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宾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