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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5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利宾与河南云微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宾,河南云微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5534号原告:张利宾,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河南云微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康平路郑东商业中心1号楼1412室。法定代表人:宋红伍。原告张利宾与被告河南云微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利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宾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