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志远、徐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志远,徐建华,蒋祥彬,韩守玲,梁磊,徐建民,张军,耿勤武,耿飞,耿多强,王建华,葛加加,张洪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志远,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华,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祥彬,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守玲,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民,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勤武,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耿飞,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多强,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十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坤,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华,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加加,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原审被告:张洪海,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耿志远、徐建华、蒋祥彬、韩守玲、梁磊、徐建民、张军、耿勤武、耿飞、耿多强与上诉人王建华、葛加加、原审被告张洪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号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建华、葛加加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志远、徐建华、蒋祥彬、韩守玲、梁磊、徐建民、张军、耿勤武、耿飞、耿多强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华、葛加加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耿志远、徐建华、蒋祥彬、韩守玲、梁磊、徐建民、张军、耿勤武、耿飞、耿多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对上诉人王建华、葛加加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耿志远、徐建华、蒋祥彬、韩守玲、梁磊、徐建民、张军、耿勤武、耿飞、耿多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耿志远、徐建华、蒋祥彬、韩守玲、梁磊、徐建民、张军、耿勤武、耿飞、耿多强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王艳东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