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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孟丽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孟丽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丽娜,曾用名:孟女,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丽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