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红斋与李立涛、武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斋,李立涛,武会娟,樊明臻,俞贵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233号原告:李红斋,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立涛,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武会娟,女,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樊明臻,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俞贵得,男,1958年5月22日生,满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斋与被告李立涛、武会娟、樊明臻、俞贵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