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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长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闫鹏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闫鹏浩,刘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2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喜河,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玉杰,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闫鹏浩,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刘莉苹,女,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长卫计委征决字[2015]第8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长卫计委征决字[2015]第8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闫鹏浩、刘莉苹系夫妻,于2015年5月16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长卫计委征告字[2015]第8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2016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长卫计委征决字[2015]第8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闫鹏浩的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56568元、刘莉苹的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56568元,自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一次性缴纳,未在三十日内足额缴纳的,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长人口催通字[2017]013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但被执行人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长卫计委征告字[2015]第8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长卫计委征决字[2015]第8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长人口催通字[2017]013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闫鹏浩、刘莉苹的违法生育行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56568元,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尚华雷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商高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