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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马青林、王联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马青林,王联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2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王军,行长。被申请人:马青林,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申请人:王联琴,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59530.4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王联琴名下位于山西省绛县房屋(产权证号:x**)以及被申请人王联琴名下位于山西省绛县第二间(产权证:x**)以及被申请人马青林名下位于山西省绛县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联琴名下位于山西省绛县房屋(产权证号:x**),期限为三年。二、如上述第一条不足以完全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王联琴名下位于山西省绛县振兴街商业宾馆楼下大门东第二间(产权证号x**),期限为三年。三、如上述第一、二条不足以完全实现保全目的,查封马青林名下位于山西省绛县振兴街拖拉机厂家属院内北房8间,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