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9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潍坊盛丰面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潍坊盛丰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袁义孟,刘月红,袁西圣,袁玉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214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北海路东侧。负责人:曹洪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亮,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潍坊盛丰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义孟,总经理。被申请人:袁义孟,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刘月红,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袁西圣,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袁玉会,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申请人潍坊盛丰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袁义孟、刘月红、袁西圣、袁玉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39829.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以其资信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盛丰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袁义孟、刘月红、袁西圣、袁玉会银行存款2639829.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小玮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刁立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