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东莞仁景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仁景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仁景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仁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772号原告:D。委托代理人:邓云龙,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仁景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为68442636-8。法定代表人:陈伯尧。被告:仁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DesignphilInc.诉被告东莞仁景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仁景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DesignphilInc.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DesignphilIn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DesignphilInc.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1元,由原告DesignphilInc.承担。审审 判 长 胡植彬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李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淑恩伦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