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许军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396号许军:你与襄阳市双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626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双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应向襄阳市双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20000.00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17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再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卢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