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禹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禹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主要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禹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方积柱,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禹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民财险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人民财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终审裁定。法官助理靳轶审判长 符 望审判员 时 军审判员 朱颖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