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路从从申请执行郭素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从从,郭素果,董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444-1号申请执行人路从从,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素果,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春梅,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素果、董春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62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荣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