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胥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41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第三人:胥某。系被告母亲。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第三人胥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陈某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