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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胥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41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第三人:胥某。系被告母亲。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第三人胥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陈某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