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郭延植与苏瑞军、王爱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延植,苏瑞军,王爱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465-1号原告:郭延植,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被告:苏瑞军,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被告:王爱荣,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延植与被告苏瑞军、王爱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李巍人民陪审员阮英琴人民陪审员张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魏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