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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严文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文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严文骥,男,生于1990年08月,湖北省鄂州市人,现住湖北省鄂州花园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元市利州开发区北京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运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严文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