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4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法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法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4刑初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住吉林省抚松县。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被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经抚松林区人民法院决定,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于2017年2月17日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被告人法某,男,住吉林省抚松县。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5日被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5日被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经抚松林区人民法院决定,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于2017年2月17日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抚林检刑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法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学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提出雇佣被告人法某上山装木头,把木头卖到加工厂后给法某200元工钱,法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解放牌佳宝面包车拉着法某到露水河林业局四湖林场黎明59林班5小班内,张某使用油锯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树种原生水曲柳一棵,截取材长为1米长5根水曲柳木段,与法某一同将5根水曲柳木材装面包车上,在运输至露水河林业局西山检查站时,被露水河森林资源管护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张某驾驶面包车有意逃避检查,沿着露水河镇逃往白河镇方向,在追击堵截过程中,张某指使法某将面包车上拉的5段水曲柳原木推下后侥幸逃离。经聘请露水河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被告人张某、法某在露水河林业局四湖林场黎明59林班5小班内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种原生水曲柳树一棵,根径52厘米,合立木材积1.2630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提出雇佣被告人法某上山装木头,把木头卖到加工厂后给法某200元工钱,法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解放牌佳宝面包车拉着法某到露水河林业局四湖林场黎明59林班5小班内,张某使用油锯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树种原生水曲柳一棵,截取材长为1米长5根水曲柳木段,与法某一同将5根水曲柳木材装面包车上,在运输至露水河林业局西山检查站时,被露水河森林资源管护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张某驾驶面包车有意逃避检查,沿着露水河镇逃往白河镇方向,在追击堵截过程中,张某指使法某将面包车上拉的5段水曲柳原木推下后侥幸逃离。案发后,法某主动到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经聘请露水河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被告人张某、法某在露水河林业局四湖林场黎明59林班5小班内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种原生水曲柳树一棵,根径52厘米,合立木材积1.2630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油锯1台,作案用车辆1台,水曲柳木段4根。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张某、法某的自然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张某系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法某系自首;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6日晚,在开捷达车巡护时追捕吉F2A5**佳宝白色面包车及发现其偷木头报案的事实。刑事侦查卷宗第二卷第35-37页证人徐某证实:张某以带媳妇去抚松看病的事由向其借吉F2A5**佳宝白色面包车的事实;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其找到法某,雇其上山偷木头,卖完木头给其200元钱。大约5点左右其开着面包车拉着法某在去白水滩方向到第二隧道的右边,其用油锯将1株水曲柳树伐倒,下成约1米长的件子后,二人装车运加工厂过程中发现被一捷达车追赶,将木头推下车后,摆脱捷达车后二人回家的事实;6、被告人法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张某其找到其,雇其上山偷木头,卖完木头给其200元钱。其就同意了。张某开着面包车拉着其在去白水滩方向到第二隧道的右边,张某用油锯将1株水曲柳树伐倒,下成约1米长的件子后,二人装车运加工厂过程中发现被一捷达车追赶,将木头推下车后,摆脱捷达车后二人回家的事实及其投案自首的事实;7、鉴定意见书、发货明细表证实:被伐树木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水曲柳,合立木材积1.2630立方米;8、鉴定聘请书证实、职业资格证书证实:申请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尚英贵、范钦光、管锡同、石贞胜符合鉴定人资质。9、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证实:张某指认现场及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树1株,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法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法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法某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并与露水河林业局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法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徐传曾审判员 曹雪峰审判员 盛 云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郦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