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博客置业有限公司、袁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博客置业有限公司,袁继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经济开发区镇北路。法定代表人:杨林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琰,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斌,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继红,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现住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江初、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学芹,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博客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袁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继红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继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袁继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袁继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袁继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焦丽娟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利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