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1810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5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原系夫妻,于2015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2016年3月10日,被告以偿还原来其建房时产生的债务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后夫妻感情破裂,我起诉离婚,在庭审中,被告否认借款的事实,法院对此依与离婚案件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未做处理。被告在原告处所借款项系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应该予以返还。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李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一枚,证明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其借款20000元未偿还;2、(2016)内0430民初7495号判决书,证明在开庭时王某对该枚借据没有异议,只是狡辩说这笔款不是从原告手借的现金,而是欠原告的彩礼款;另外在这份判决书上法院认为王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属另一法律关系,与离婚案件无关,离婚案件没有处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告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3月10日,被告以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约定借款率和还款期限,原告索要,被告未偿还。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该判决书已生效。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存在;虽然此借款产生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李某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仕文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新 磊{文书日期}书记员 宋 新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