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908号原告:王某某,女,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桦,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