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廷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26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许廷鑫,汉族,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辩护人杨文斌,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速诉[2017]239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底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许廷鑫驾驶其鲁B×××××号白色长安汽车载刘斐、吕江至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绿城小区东侧小停车场,在车内容留刘斐、吕江共同吸食毒品。四五天后的一天14时许,许廷鑫驾驶其鲁B×××××号白色长安汽车载刘斐、吕江至李沧区宜川路绿城小区东侧小停车场,在车内容留刘斐、吕江共同吸食毒品。2016年2月初的一天14时许,许廷鑫驾驶其鲁B×××××号白色长安汽车载刘斐、吕江至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绿城小区东侧小停车场,在车内容留刘斐、吕江共同吸食毒品。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量刑建议被告人许廷鑫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许廷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廷鑫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主动缴纳罚金,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廷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廷鑫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许廷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