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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及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冯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