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龙宇钻井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执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龙宇钻井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龙宇钻井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熊丽蓉。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许冰佑。申请执行人四川龙宇钻井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自流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了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钻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钻机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钻机予以拍卖,拍卖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