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陈飞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陈飞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238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举,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林,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亚,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飞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杨书 记 员 陈文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