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新果与蔡文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果,蔡文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211号原告吴新果,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蔡文雅,女,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新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