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培东与张朝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培东,张朝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汪培东,男,45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张朝仲,男,53岁,祥云县人。关于汪培东与张朝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永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093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朝仲共涉案100多件,涉案标的近4000万元。张朝仲目前外出躲债,下落不明。经查询,张朝仲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对其名下所有的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其名下位于祥云县彩云路北侧的房产已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祥云县支行、富滇银行设定了抵押。目前,设定抵押的房产和保全的车辆正在处置中。因此,本案执行标的230938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执5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