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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学全、刘昌龙与被告冯必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全,刘昌龙,冯必华,泸州齐力旧建筑拆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865号原告:蒋学全,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刘昌龙,男,生于1971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坤莲,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必华,男,生于1967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齐力旧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阳区治平路3号8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学全、刘昌龙与被告冯必华、泸州齐力旧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学全、刘昌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学全、刘昌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学全、刘昌龙撤回对被告冯必华、泸州齐力旧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蒋学全、刘昌龙负担。审判员  赵燕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粟兴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