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南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849Q。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圣路96号软件大厦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0468X2。法定代表人:黄建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569G。法定代表人:马文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22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合同封账协议》是双方对工程决算总款及剩余支付作出了新的约定,属独立合同,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权及合同履行地,新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签订地山西省晋中市与该合同合同签订于项目部明显矛盾,该项目地点在湖北省,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上诉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认为即使不由新建区法院管辖,也应当由上诉人选择;本案应当属于专属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一般管辖管辖。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甲方(被上诉人方)法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所涉合同甲方法人公司所在地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