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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拥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拥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726号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97号法定代表人:冯晓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该公司职工。被告:拥福明,男,1983年11月16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拥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那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