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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袁梦与被申请人田茂军、丁建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梦,田茂军,丁建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申1号再���申请人:袁梦。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苏华,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茂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遥,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吉首市人,自由职业,住吉首市镇溪办事处雅溪社区宿舍。被申请人:丁建忠。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共,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袁梦与被申请人田茂军、丁建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唐蔚雯审判员  钟湘萍审判员  麻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