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37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蒋智萍、刘仁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蒋智萍,刘仁勇,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3738号之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负责人:蔡知平,该支行行长。被告:蒋智萍,女,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刘仁勇,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陶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被告蒋智萍、刘仁勇、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审 判 长 郑兴隆人民陪审员 文晓倩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丽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