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279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綦某,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侯审于住所。判决结果被告人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李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忠富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綦某醉酒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南村镇驻地三城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三城路122km处,因驾驶不当,驶入道路右侧沟内,致车辆损坏。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綦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綦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綦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