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鲜昆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昆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25号原告:鲜昆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何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芯。原告鲜昆鹏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鲜昆鹏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鲜昆鹏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昆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鲜昆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史晓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燕妮庭审记录员刘国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