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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钱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树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钱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张树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059号原告: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钱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钱家营村。法定代理人:吕某,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树田,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钱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