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潘国文、徐满霞与徐年生、张桂平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72号申请保全人:潘国文,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保全人:徐满霞,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保全人:徐年生,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保全人:张桂平,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潘国文、徐满霞与徐年生、张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潘国文、徐满霞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徐年生、张桂平银行存款2226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徐凯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怀宁县XX家园四组团X幢x室不动产(证号:怀宁房地权证高河字第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潘国文、徐满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徐年生、张桂平银行存款2226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凯所有的坐落于怀宁县XX家园四组团X幢x室不动产(证号:怀宁房地权证高河字第x号)。案件申请费1633元,由潘国文、徐满霞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