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9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曹晓法与叶建兰、叶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法,叶建兰,叶雪林,潘卫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9724号原告:曹晓法,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连,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建兰,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叶雪林,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潘卫君,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曹晓法与被告叶建兰、叶雪林、潘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叶建兰、叶雪林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2.要求被告潘卫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叶建兰、叶雪林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建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叶建兰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条上注明借款金额贰拾万元,利息为月息3分(即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潘卫君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并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被告叶建兰陆续偿还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6年7月17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另查明,被告叶雪林与被告叶建兰于1999年7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所诉债务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建兰、叶雪林应共同偿付原告曹晓法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潘卫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建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叶建兰、叶雪林、潘卫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叶爱玲人民陪审员 杨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