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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怀化润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爱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爱民,怀化润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爱民,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润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河西润兰路2号6楼602,组织机构代码785362799。法定代表人:向纯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483853。上诉人周爱民因与被上诉人怀化润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兰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3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爱民上诉称: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是不合法的,本案案由不应定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与怀化润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锦绣湘维物业管理合同书》应当认定为无效,被上诉人为怀化润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怀化润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同一主体,与上诉人不存在合法合同关系,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溆浦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30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本案案由应当定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锦绣湘维物业管理合同书》约定的原告润兰物业为被告周爱民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区域为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大道旁锦绣湘维小区,而该小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辖区内,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怀化市鹤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怀化市鹤城区,故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合同的效力属于案件的实体问题,不影响案件的管辖权,周爱民上诉要求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30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