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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财保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万细苟、熊继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细苟,熊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财保71号之一申请人:万细苟,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担保人:万敏,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11198702240934。被申请人:熊继发,男,汉族,1974年9月6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万细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继发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南昌万达城D区5#住宅1单元2603室的房屋一套。担保人万敏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566号丰源淳和住宅区2栋二单元303室(房产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万敏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566号丰源淳和住宅区2栋二单元303室(房产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曾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有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