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树民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树民,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萧林中路61号1501-1515室。法定代表人:吕向东,董事长。上诉人武树民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6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树民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高温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主张高温费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政策依据,上诉人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且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C以下,被上诉人应按每年4个月、每月200元标准支付高温费。天合公司二审未发表意见。天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不支付武树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530.50元、高温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武树民于2012年6月9日进入天合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6月30日天合公司作出员工辞退通知书,认为武树民伙同王自华捡取纸板并藏于隐蔽处下班后售卖取得私人利益,完全没有意识到易燃物品会给小区楼栋带来火宅的危害;武树民伙同王自华、刘兴琼利用在本小区做卫生的便利,下班后接私活,到业主家打扫卫生,后因利益问题被同事揭发后还威胁恐吓同事,造成不好的影响。为此,公司决定与武树民解除劳动合同。武树民解除劳动关系平均工资为2615元。嗣后,武树民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647元、高温费3400元、失业保险损失12635元、2016年7月工资差额372元。该委作出裁决:一、天合公司支付武树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530.50元、高温费1000元;二、驳回武树民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天合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员工辞退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武树民进入天合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天合公司认为武树民存在违纪行为,仅提供了员工的证人证言,证据单一,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武树民对此不认可,天合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天合公司主张,天合公司也没有提供其规章制度,应当认定天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处理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武树民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为9个月武树民本人平均工资,计23535元。武树民要求天合公司支付高温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天合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武树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53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支付武树民高温费1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本案中,上诉人从事保洁工作,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采取了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度以下,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上诉人主张的高温费,本院处理时效范围内部分,根据历年的夏季温度情况,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高温费1000元。综上所述,上诉人武树民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68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武树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5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68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武树民高温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燕芳审判员 林李金审判员 祝春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璐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