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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琦明与廖香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琦明,廖香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177号原告:冯琦明,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廖香华,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冯琦明与被告廖香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冯琦明负担。审 判 长  龙桂梅审 判 员  郝 灿人民陪审员  杜安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